〈醫師法〉第 27 條
違反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八條之二、第九條、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按次連續處罰。
〈醫師法〉第 8 條
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,領有執業執照,始得執業。
**醫師執業,應接受繼續教育,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,辦理執業執照更新。**但有特殊理由,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,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,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,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,補行申請。
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、條件、應檢附文件、執業執照發給、換發、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、積分、實施方式、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。
請見執業職照正面之「執業應更新日期」

條件:需於到期日屆滿前 6 個月內申請更新
<aside> ⚠️ 積分需足夠,證明才有效,若積分不足,請見下方 積分不足,怎麼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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